家政险种介绍
一、保障范围
1、家政经营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使雇主以及第三者(雇主家庭成员以外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根据家政职业责任险条款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付。
2、家政服务员意外伤害
身故:在保险期间内,对家政服务员自身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家政服务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社保报销范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投保要求
被保险人:年满18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家政服务人员,如:住家保姆、钟点工、月嫂、护工、清洁工等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保险期限:一年。
三 保障方案
方案一
保障险种 |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免赔额 |
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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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款 |
雇主人身伤害 |
10万 |
无免赔 |
7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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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财产损失 |
2万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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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 |
1万 |
同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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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款 |
家政员意外伤害 |
5万 |
无免赔 |
3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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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员意外伤害医疗 |
5千 |
100元 |
方案二
保障险种 |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免赔额 |
保费 |
B款 |
雇主人身伤害 |
20万 |
无免赔 |
130元/年 |
雇主财产损失 |
4万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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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 |
1万 |
同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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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款 |
家政员意外伤害 |
5万 |
无免赔 |
30元/年 |
家政员意外伤害医疗 |
5千 |
100元 |
方案三
保障险种 |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免赔额 |
保费 |
C款 |
雇主人身伤害 |
30万 |
无免赔 |
200元/年 |
雇主财产损失 |
9万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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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 |
1万 |
同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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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款 |
家政员意外伤害 |
5万 |
无免赔 |
30元/年 |
家政员意外伤害医疗 |
5千 |
100元 |
方案四
保障险种 |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免赔额 |
保费 |
D款 |
雇主人身伤害 |
40万 |
无免赔 |
300元/年 |
雇主财产损失 |
15万 |
500元 |
||
第三者责任 |
5万 |
同雇主 |
||
E款 |
家政员意外伤害 |
5万 |
无免赔 |
30元/年 |
家政员意外伤害医疗 |
5千 |
100元 |
注:1、A款财产免赔额为1000元,1000元以上100%赔付。
B、C、D款财产免赔额500元,500元以上100%赔付。
2、E款需与A、B、C、D任意一款家政经营责任险组合投保,E款限投3份
3、E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免赔额为100元,超出100元以上部分医疗医药费用按90%比例赔付。
四 投保流程

五 理赔须知
(一)、理赔期限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理赔材料齐全提交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对核实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于 10个工作日之内结案将保险金汇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账户。
(二)、理赔条件
家政职业责任险理赔条件(雇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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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项目 |
提交资料 |
雇主 人身 伤害 身故 |
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保单及发票) 2、引起索赔的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 3、事故情况说明;(出险经过由家政公司盖章) 4、人身损害的证明材料;(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雇主 人身 伤害 残疾 |
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保单及发票) 2、引起索赔的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 3、事故情况说明;(出险经过由家政公司盖章) 4、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
雇主 人身 伤害 医疗 |
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保单及发票) 2、引起索赔的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 3、事故情况说明;(出险经过由家政公司盖章)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雇主 财产 损失 |
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保单及发票) 2、引起索赔的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 3、事故情况说明;(出险经过由家政公司盖章) 4、保险公司委派公估人员到现场勘查后,给出理赔方案。 5、根据情况不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第三者 责任 |
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保单及发票) 2、引起索赔的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 3、事故情况说明;(出险经过由家政公司盖章) 4、保险公司委派公估人员到现场勘查后,给出理赔方案。 5、根据情况不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家政服务员人身及意外险理赔条件(家政人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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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项目 |
提交资料 |
家政人员意外残疾保障金 |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注: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
家政人员意外伤害身故 |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注:若保险金申请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家政人员意外伤害医疗 |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三)、理赔提示
1)出险后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出险后保护事故现场或保存事故处理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5)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理赔流程
致电95500向太平洋保险投保→准备齐备理赔申请材料→交太平洋保险服务人员→太平洋保险理赔部门→受理立案→理赔审核与调查→结案→通知给付被保险人。
六 责任免除
(一)家政经营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
(三)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的。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第三者罹患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手术;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等的损失;
(二)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的损失;
(三)古玩、家畜、花草、树木、宠物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
(四)车辆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损失;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八)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家政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0)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家政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2)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4)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5)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6)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7)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的医院(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诊疗;
8)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9)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